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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05
為規范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推進職業衛生分類監督執法,制定本方法。
一、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
根據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接觸水平、接觸人數等指標判定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分為Ⅰ級、Ⅱ級、Ⅲ級3個等級(Ⅰ級風險最低,Ⅲ級風險最高)。
(一)指標界定。
1.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分為嚴重和一般職業病危害因素兩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為一般職業病危害因素。
(1)《高毒物品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
(2)已確認對人致癌的化學有害因素(GBZ 2.1中標注“G1”的物質);
(3)電離輻射(Ⅲ類射線裝置、Ⅳ類和Ⅴ類密封源、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及予以豁免的實踐或源除外);
(4)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
2.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等標準,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劃分為符合與不符合兩類。
3.職業病危害接觸人數:分為接觸人數50人以下和50人及以上兩類。接觸人數應涵蓋本單位、勞務派遣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二)風險分級方法。
根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現狀評價報告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分析,按照表1進行分級。
表1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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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
因素性質 |
接觸水平 |
接觸人數(人) |
|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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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業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Ⅰ級 |
Ⅰ級 |
|
不符合 |
Ⅱ級 |
Ⅲ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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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職業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Ⅱ級 |
Ⅲ級 |
|
不符合 |
Ⅲ級 |
Ⅲ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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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與接觸水平的4種組合情形,分別統計接觸總人數,并確定相應風險等級,以最高風險等級作為風險分級的最終結果。對于同一崗位內性質相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接觸人數僅統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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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前述報告的用人單位,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確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其中,行業職業病危害風險嚴重的為Ⅲ級,一般的為Ⅱ級。
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分級
根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情況確定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級,分為A級、B級、C級3個等級(A級最優,C級最差)。
(一)評估內容。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確定職業衛生管理狀況評估內容。內容應涵蓋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檢測和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應急救援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等,并根據評估內容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重要程度設定分值,同步設置必要的關鍵項。
(二)評估方法。
通過查閱檔案資料或現場核實等方法對用人單位近3年的職業衛生管理狀況進行評估。
根據評估情況計算得分,最終采用百分制對所得分值予以標化。標化得分=實際得分/滿分分值×100,并保留一位小數。關鍵項作為否決項,若不符合直接評估為C級。
(三)評估結果。
根據最終標化得分值,將職業衛生管理狀況分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級(70分以下)。
三、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類別確定
根據職業病危害風險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分級結果確定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類別(見表2),分為甲、乙、丙3個類別,其中甲類風險最低,丙類風險最高。用人單位近3年發生2例及以上職業病,或受到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的,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類別為丙類。
表2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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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級 |
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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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級 |
Ⅱ級 |
Ⅲ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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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 |
甲類 |
甲類 |
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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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級 |
甲類 |
乙類 |
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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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 |
乙類 |
丙類 |
丙類 |
四、動態調整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評估每3年開展1次。期間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接觸水平和接觸人數以及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綜合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綜合風險評估方法進行適當調整。